本法典整合 1992 年以来分散的矿业立法,统一四类许可与征费口径,兼顾财政收益、生态保护与共同体利益。
本法典对矿产资源实行「国家原始所有 + 特许经营」制度,覆盖固体矿、金属、宝石、放射性与建材类矿产。
所有矿业活动须先取得对应许可,任何未持证的勘查或开采行为均属违法,并可被没收装备与产品。
国家保留对战略矿产(钻石、黄金、铌钽、铀、稀土)的最低 10% 股权。